共同受贿 通谋的认定-陈亮律师|法行宝
2025-11-18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中通谋的认定,主要关注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以及这种故意是否通过意思联络得以体现。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共同受贿中通谋的主观方面

  1. 共同故意:

    • 通谋的核心在于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受贿的共同故意。这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与他人配合实施受贿,且对受贿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 这种共同故意可以通过事前通谋、事中沟通等方式体现。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在受贿前进行商议并明确分工,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近亲属负责收受财物,这表明双方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2. 意思联络:

    • 意思联络是通谋的重要表现形式,它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就受贿行为有明确的沟通和共识。这种联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足以表明双方有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意图。
    • 在受贿过程中,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且后者未表示反对并继续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可视为双方存在意思联络,具有共同故意。

二、共同受贿中通谋的客观方面

  1. 利用职务便利:

    • 共同受贿中,至少有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这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的公共事务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 通谋的行为人之间可能分工合作,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负责与请托人沟通并承诺办事,另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则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
  2. 共同收受财物:

    • 通谋的行为人需共同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可以是直接接收财物,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如部分人接收财物,其他人提供帮助或参与分赃。
    • 收受的财物形式多样,包括现金、房产、汽车、贵重物品、股权等财产性利益。这些财物必须是他人主动给予的,而非通过欺骗、敲诈等手段获取。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 共同故意的证明:

    •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即都明知是在共同实施受贿犯罪行为。这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来证明。
  2. 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表现:

    • 应明确是利用了何种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这种便利条件是如何被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是否属于共同受贿。
  3. 利益的形式多样性:

    •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索取或收受的贿赂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在认定通谋时,应全面考虑这些因素,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的犯罪情节。

四、法律后果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主犯通常起主要作用,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施者,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从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处罚相对较轻;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处罚时应根据其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来说,共同受贿中通谋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意思联络、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共同收受财物等客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确保准确认定共同受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