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中水电费未约定 可以由履行合同方支付吗-匡海鲸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合同纠纷

在餐饮服务合同中,若水电费未作约定,是否可由履行合同方支付需分情况讨论:

  1. 合同解释与交易习惯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若对未约定事项(如水电费)存在争议,可先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应结合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例如,若当地餐饮行业普遍将水电费纳入租金或服务费,且合同中未明确排除,则履行合同方(如承租方)可能需承担该费用。但若交易习惯中水电费由出租方承担,或合同明确排除该费用,则履行合同方无需支付。

  2. 公平原则与显失公平情形
    若合同未约定水电费,且实际履行中水电费金额显著高于市场水平(如因设备老化导致能耗异常),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此时,履行合同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条款,要求调整费用分担方式。但需注意,显失公平的认定需以“明显不公平”为前提,单纯未约定不直接等同于显失公平。

  3. 实际履行与默示认可
    若合同未约定水电费,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行为(如出租方定期开具水电费账单,承租方按期支付)形成了事实上的费用分担模式,可视为对原合同的默示变更。此时,履行合同方需继续按实际履行模式支付费用。但若一方明确反对(如承租方拒绝支付账单),则不能直接推定其同意分担。

法律建议:

  • 事前预防:建议在签订餐饮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水电费、物业费等公共费用的承担方、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避免后续争议。
  • 争议解决:若合同未约定且已产生纠纷,可先通过协商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可依据交易习惯、公平原则或实际履行情况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示例: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合同,未约定水电费。若B公司所在商场的其他餐饮商户均由出租方承担水电费,且A公司未提出异议,则B公司可主张按交易习惯由A公司承担;若B公司实际使用的水电费远高于同区域同类商户,且A公司拒绝分担,则B公司可能需自行承担或通过法律途径调整。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履行细节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