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务担保人不能停止执行程序。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担保人的责任性质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
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不能满足债权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然而,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其清偿能力已严重受损,债权人往往无法仅通过主债务人的财产来满足全部债权。此时,尽管保证人可能主张先诉抗辩权,但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执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如暂缓执行,但并非中止执行。
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执行通常不会中止,债权人可以同时采取针对主债务人的破产申报和针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 法律依据明确担保人责任不解除
三. 司法实践支持继续执行担保人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务担保人不能停止执行程序。无论是从担保人的责任性质、法律依据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支持这一结论。因此,如果担保人面临此类情况,建议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并咨询专业律师以寻求最合适的应对策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