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吸财产附加刑被追缴的执行人需要做笔录等调查吗-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刑事辩护

刑事非吸财产附加刑被追缴的执行人,通常是需要配合做笔录等调查工作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执行程序中的调查必要性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案件中,法院对涉案财产的追缴属于刑事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机关(通常为法院执行局或公安机关)有权对涉案财产的来源、流向、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追缴范围和对象。执行人作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或关联方,其陈述是查明财产性质的关键证据,因此通常需要配合制作笔录。

  2. 笔录调查的具体内容
    调查笔录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 财产的取得方式(如是否为非法所得);
    • 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是否用于非法活动);
    • 财产的权属证明(如购买合同、转账记录);
    • 执行人是否知晓财产涉及刑事案件。
      若执行人拒绝配合,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甚至影响财产追缴的合法性。
  3. 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 义务:执行人需如实陈述财产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若故意阻挠调查,可能构成《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权利:执行人有权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进行(如出示证件、告知权利)。若认为调查行为违法,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诉。
  4. 特殊情形处理

    • 若执行人主张财产为合法所有,需提供证据(如合法收入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等),调查机关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 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如共有人、善意取得者),需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其陈述权,笔录可能作为分配财产的参考。

建议:若您作为执行人被要求配合调查,务必核实调查人员身份及程序合法性,如实陈述但避免猜测性回答。对财产权属有争议的,可提前整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等),并在笔录中明确主张。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