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恋爱期间的赠予怎么规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4-01 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对恋爱期间的赠予主要依据赠与行为的性质与效力进行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赠与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1. 一般赠与: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无偿给予财物,且没有明确约定这是借款或其他特定性质的财物,那么这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这种赠与一旦完成,就不可撤销,财物的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了受赠方。例如,日常交往中的小额礼物、红包等,特别是像520元、1314元这样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通常都被看作是基于情感表达的无条件赠与,赠与方之后无权要求返还。

  2. 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这就构成了附条件赠与。彩礼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需要以离婚为前提),那么当事人就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同样,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目的而赠送的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也属于附条件赠与。如果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返还的比例。

二. 借贷与赠与的区分

在恋爱过程中,给予财物的性质有时可能并不清晰。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存在借贷关系,比如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或者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双方的明确表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那么即使发生在恋爱期间,也应该按照借款关系来处理,受赠方有义务归还。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对恋爱期间的赠予主要根据赠与的性质和效力来进行规定。我建议在恋爱期间进行赠与时,双方应明确赠与的意图和性质,并尽量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