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形成的债权不可以转让。具体分析如下:
一. 非法债权的性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这种违法所产生的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形成的债权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二.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形成的债权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债权转让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转让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质相冲突,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形成的债权,因其违法性而不能进行合法的转让。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债权转让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可能破坏司法制度的稳定,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补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不建议进行此类债权的转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