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款措施费可以超过清单吗-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合同纠纷

进度款措施费是否可以超过清单量,需分情况讨论: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措施费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或“措施费包干但允许调整的情形”,则进度款支付时措施费可突破清单量。例如,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脚手架工程量增加超过10%时,超出部分按实结算”,此时超出清单量的措施费应计入进度款。但需注意:

    • 调整需符合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如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
    • 需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等文件;
    • 调整范围通常仅限于合同明确允许的部分(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特定项目)。
  2. 合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时
    若合同仅约定“措施费包干”或未对调整规则作出规定,则进度款中的措施费原则上不应超过清单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3.1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如模板、脚手架)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的金额支付,发包人要求调整时需双方协商。此时:

    • 承包人主张超出清单量的措施费,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实际工程量增加系发包人原因导致);
    • 若无法证明增加系发包人责任,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承包人风险范围,不予支付;
    • 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参考行业惯例,对合理范围内的措施费增加予以支持,但需严格审查证据链。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措施费的计价方式(包干/可调)、调整条件及程序;
  • 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固定证据;
  • 进度款申报时,附计算书、变更依据等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被拒付。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例细节,可进一步提供,我将结合条款内容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