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一定要市场监督局作出决定才可以实施吗-石鹏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公司事务

经营者集中并非一定要市场监督局作出决定才可以实施,但未经申报或未获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 申报与审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标准主要涉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市场份额等指标。若未达到申报标准,原则上无需申报,但市场监管总局可依职权主动调查。

  2. 审查决定类型
    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后,可能作出以下决定:

    • 不予禁止: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允许集中实施;
    •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若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可通过剥离业务、限制许可等条件消除影响的,可附条件批准;
    • 禁止: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无法通过条件消除的,禁止集中实施。
      只有获得“不予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后,经营者方可依法实施集中。
  3. 未依法申报的后果
    若经营者未依法申报即实施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并处以罚款(罚款上限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例如,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某互联网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4. 例外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无需申报或可简化程序: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极小(如均低于15%),且无证据表明集中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 集中涉及金融、出版、传媒等特殊行业,可能适用其他专项审查规则;
    • 集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收购),且不涉及新竞争主体进入市场。
      但此类例外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仍可能被要求补报或审查。

建议:经营者在实施集中前,应评估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依法履行申报义务。若对申报程序或审查标准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交易结构、行业特点提供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