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实体违法违规利益和程序违法违规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 实体违法违规利益
- 是指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所获取的利益属于违法违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获取手段上违法违规,也表现在利益本身违法违规。该利益一般表现为国家禁止性的利益和特定义务的违法违规免除情况。例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通过行贿获取的利益就属于实体违法违规利益。
二. 程序违法违规利益
- 是指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行贿人要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其是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程序获得。这不仅侵犯了他人应得的利益,也侵害了程序公正。例如,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行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为自己提供帮助,使自己中标,这种利益就属于程序违法违规利益。
此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的观点是,刑法中的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盖了所有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范、公平原则等不符的利益。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利益的性质、获取手段以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公正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