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实体违法违规利益和程序违法违规利益。以下是对此的详细阐述:
一. 实体违法违规利益
- 指的是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所获取的利益属于违法违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获取手段上违法,也表现在利益本身违法。例如,某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经营烟草零售业务,被查扣后通过行贿手段希望退回香烟,这就属于谋取实体违法违规利益,因为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本身就是违法的。
二. 程序违法违规利益
- 指的是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以获取某种利益。这种情况下,行贿人要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其获取利益的程序却是违法或不正当的。例如,某家具公司经理为了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向县长行贿,请求县长违反政府采购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让自己中标,这就属于谋取程序违法违规利益,因为邀请招标方式可能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该条款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我的观点是,在理解和适用“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时,应充分考虑其包含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并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