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土地出让金不可以无限期计收滞纳金,具体分析如下:
滞纳金计收有法定上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金。这意味着滞纳金(违约金)存在法定上限,并非无限期累积。
行政强制执行需遵循程序
若欠缴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如催告期、申请执行期等),且执行范围限于欠缴本金及法定违约金,不会突破上限规则。
司法实践中的限制
法院在审查滞纳金条款时,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减。若约定滞纳金远超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成本),法院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调整金额,进一步限制无限期计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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