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恶势力的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纵容黑恶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党员干部或相关公职人员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例如,负有查禁黑恶势力职责的公职人员,不仅不依法履职、打击黑恶势力,反而纵容其在辖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纵容行为可能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也可能涉及地方党委政府中主管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领导人员。
包庇黑恶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党员干部或相关公职人员为了帮助黑恶势力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采取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帮助其逃避处罚。或者阻扰其他公职人员依法查禁,甚至在黑恶势力及其成员被查处后,仍利用职权帮助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与纵容的消极不作为相比,包庇行为是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构成的。
为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在经济上提供帮助:
- 党员干部或相关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及其成员共同经商办企业,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或者通过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方式,为黑恶势力攫取经济利益提供帮助。这种行为助长了黑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实践中,一些行业的审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往往是黑恶势力“围猎”的重点。
与黑恶势力在生活中交往密切:
- 党员干部或相关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成员长期交往,有的还以结拜兄弟或朋友等名义密切交往,一起吃喝、娱乐,甚至共同实施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形成固定圈子。他们还可能利用自身职权或影响为黑恶势力成员“站台”,以此提高“社会地位”,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其他包庇纵容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等。
在认定和处理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主观方面:党员干部或相关公职人员对黑恶势力应当明知。这种明知并不要求其明确知道黑恶势力组织结构、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等内容,也不要求其明确认识到黑恶势力的性质。只要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该组织虽然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保护,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即可认定为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党员干部或相关公职人员具有包庇、保护的具体行为。认定时要围绕其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推波助澜的情节和事实,重点审核其与黑恶势力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扶持的特征,分析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过程和原因。
情节严重程度:认定党员干部或相关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情节严重程度,主要从所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及其成员实施违法犯罪的地域范围、行为性质、后果影响以及包庇、纵容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等方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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