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请托事项的合法性是什么-胡水清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刑事辩护

在“请托型诈骗”中,请托事项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及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请托事项合法: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

  • 情形说明:若请托事项本身合法(如合法维权、合规入学),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则构成诈骗罪。此时,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属于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应责令行为人退赔。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示例:家长因学区政策误解,委托他人办理入学,受托人虚构能力骗取钱款。此时,家长无过错,赃款应予返还。

2. 请托事项一般违法:退赔为主,行政处理为辅

  • 情形说明:若请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但未严重破坏法秩序(如违规择校),且被害人无严重不法意图,司法机关可责令退赔,同时将线索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及法秩序统一原则,司法机关在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同时,可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示例:家长为子女违规择校支付钱款,受托人虚构能力骗取钱款。此时,家长虽有过错,但财产损失系因受骗所致,赃款应予返还,同时教育部门可对违规择校行为另行处理。

3. 请托事项严重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否定不法行为

  • 情形说明:若请托事项本身严重违法(如行贿“捞人”、伪造户籍),且被害人意图通过犯罪手段达成目的,所付钱款可能被认定为“行贿预备款”或“犯罪工具”。此时,司法机关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以彰显对不法行为的否定评价。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严重违法所得,司法机关可予以没收,防止变相纵容不法行为。
  • 示例:行为人以“捞人”为由骗取钱款,被害人意图通过行贿变更强制措施。此时,所付钱款可能被认定为“行贿预备款”,司法机关可依法没收。

法律建议

  1. 区分请托事项性质: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需首先判断请托事项的合法性,以确定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
  2. 注意资金流向:若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债务,而非请托事项,则直接体现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您或他人涉及“请托型诈骗”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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