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质疑 投诉 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责任的原则-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确实不能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以下从几个角度详细分析这一观点:

一、法律原则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规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它不仅仅是一个民事交易行为,还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行政监管。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直接当事人,而财政部门等负有监管职权的部门也是相关方之一。这些单位和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能像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一样保持居中裁判的地位。

二、政府采购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有主动、积极调查取证的责任。当供应商提出质疑时,他们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给出合理的答复,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据。
  2. 财政部门的责任:

    •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调查处理投诉。在处理投诉时,财政部门应当主动调查取证,而不是要求投诉人提供全部证据。主张“谁质疑(投诉)、谁举证”无疑是把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责任推卸到他人身上,这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

三、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举证困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或其他社会组织往往不可能掌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全部违法违规证据。除了依法公开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开标现场情况外,他们对于采购过程的其他方面可能一无所知。而且,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采购信息必须保密,如采购结果公布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比较等。因此,要求供应商“谁质疑(投诉)、谁举证”无疑是强人所难。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从实际案例来看,如果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简单地引用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投诉处理上,变成“谁质疑(投诉)、谁举证”,这样做显然是错误的。例如,某供应商对一个政府采购办公电器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了该供应商的质疑。该供应商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财政部门也根据同样的原则驳回了投诉。最终,当地政府撤销了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并要求其重新受理投诉。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政府采购中不能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五、建议与结论

在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处理中,不能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相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等负有监管职权的部门应当依法主动、积极地就当事方提出的质疑、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责任,也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

如果您在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处理中遇到相关问题,或者对举证责任分配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