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外地做的伤残鉴定若不认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在本地再做一次。以下是具体情况分析:
- 从鉴定程序合法性角度
- 如果外地的伤残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例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员没有合法资格、鉴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如未按照规定的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等,那么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存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在本地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比如,某个鉴定机构在没有获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展伤残鉴定业务,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就不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要求在本地重新鉴定。
- 从当事人协商及法院指定角度
- 当事人协商:如果涉及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本地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例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者和肇事方经过协商,都同意在本地的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这是被允许的。
- 法院指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外地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指定本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在指定时会考虑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公正性等因素,以确保重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从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角度
- 如果外地的伤残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可能存在错误(如新的证据表明伤者的伤情与鉴定结论不符),法院可能会准许在本地重新鉴定。例如,伤者在鉴定后病情出现了新的变化,且这种变化足以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那么就可以申请在本地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并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重新鉴定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果在重新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