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谈判中,若中标候选人弃标,采购人通常可以顺延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但具体需视情况而定,且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条款为采购人在中标候选人弃标后顺延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即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候选)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顺延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
程序:
三、特殊情况与建议
特殊情况:
建议: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个竞争性谈判项目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故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发现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合理且具备履约能力。于是,采购人决定顺延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并发布了更正公告告知所有相关方。这种情况下,采购人的做法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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