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加速到期中,未到期的资金在特定条件下是支持逾期利息的,但具体支持情况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基础与合同约定
法律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
- 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加速到期的条件。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承租人违约导致租金加速到期时,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不支持提前到期的租金计算逾期利息:
- 部分法院认为,租金提前到期后承租人需一次性支付所有未到期租金,分期支付租金的期限利益已经丧失。同时,该部分租金实际没有到期,这种情况下再要求承租人支付提前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责任过重。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3083号案件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516号案件均持此观点。
支持按合同约定各期到期后再计逾期利息:
- 另有法院认为,提前收回未到期租金已经对于出租人的损失进行了补偿,但为避免承租人违约责任过重,逾期利息的起算日和计算标准仍应适用提前到期前的合同约定。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初83号案件即持此观点,并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维持。
支持以扣除利息部分后的租金为基数的逾期利息:
-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期间,应区分已到期租金和提前到期租金。已到期租金依约应以该期租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而提前到期租金则应以租赁成本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427号案件即持此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支持提前到期租金计算逾期利息:
- 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宣布合同全部到期,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则法院通常会支持出租人的该项诉求。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79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终295号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均持此观点。
三、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支持提前到期租金计算逾期利息的观点。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融资租赁合同对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有明确约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约定。
避免提前到期制度形同虚设:如果提前到期租金部分不支持逾期利息,对承租人而言,提前到期与否其支付的租金数额不会增加;对出租人而言,提前到期制度也就形同虚设,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操作便利且易被接受:提前到期租金计算逾期利息判断标准简单、操作便利,合同既有约定,最终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四、建议
起草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加速到期的条件等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在发生纠纷时:出租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来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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