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行日期是哪天-刘伟利律师|法行宝
2025-03-30 劳动纠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一. 施行日期确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该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因此,可以确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行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

二. 相关规定背景

  1. 立法目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废止旧规: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三. 对女职工的具体保护措施

  • 孕期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哺乳期禁忌: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其他禁忌:还包括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第三级、第四级)、噪声作业(第三级、第四级)、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

  • 实例说明:例如,某化工厂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由于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机磷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女职工有权要求调离该岗位,以保障其健康权益。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