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30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劳动者因特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4.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特定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6. 其他法定情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我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充分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实际情况中正确应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