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一方确实有权要求做亲子鉴定,但这一要求并非可以随意提出,而是需要基于合理的怀疑和相应的证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法律上通常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然而,如果一方对子女的亲子关系产生了疑问,比如发现孩子的外貌、血型等特征与自己明显不符,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子女可能并非自己亲生,那么其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
这一权利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亲子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做亲子鉴定应当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提出,以免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伤害等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亲子鉴定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一般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准许。
如果人民法院准许进行亲子鉴定,双方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样本等协助鉴定工作。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证的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如果经鉴定确认子女非亲生,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相关权益。
另外,如果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对方的主张,同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的,那么可以推定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总的来说,在离婚时要求做亲子鉴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并妥善处理。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