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因高买低卖 实际没有获利 如何确定诈骗数额
2025-08-19 合同纠纷

在合同诈骗中,若涉及高买低卖且实际没有获利的情况,确定诈骗数额是一个复杂但关键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高买低卖行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针对高买低卖且实际没有获利的情况,确定诈骗数额时,我们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过程中的实际价差:

    • 以正常市场价格为参照,计算行为人高买低卖所造成的差价损失总和。这是确定诈骗数额的基础。
  2. 多次高买低卖行为的累计计算:

    • 如果存在不同时间段、不同交易标的的高买低卖情况,需要将各次价差损失相加,以得出总的诈骗数额。
  3. 被害人直接财产损失的纳入:

    • 对于因高买低卖导致被害人直接财产损失的部分,包括本金及可能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如运输费、仓储费等),均应纳入诈骗金额的认定范围。
  4. 间接利益的核算:

    • 若存在以高买低卖为手段,骗取其他间接利益的情况(如获取回扣、佣金等),也应一并核算,以准确认定诈骗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诈骗数额时还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交易过程中的表现、资金流向等因素。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高买低卖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因此,在确定诈骗数额时,必须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便为司法裁判提供坚实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诈骗中因高买低卖且实际没有获利的情况,确定诈骗数额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实际价差、多次高买低卖行为的累计计算、被害人直接财产损失的纳入以及间接利益的核算等。同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交易过程中的表现等因素,以确保诈骗数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