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负责取现金及转移现金的‘取手’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还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一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若取手事先与诈骗分子合谋,有共同犯罪故意,帮忙取款转移款项,则构成诈骗罪共犯:
若诈骗完成后,取手明知是赃款仍帮忙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院在判定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取手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以及具体行为等因素。例如,如果取手在诈骗行为实施前就与诈骗分子通谋,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为诈骗分子取款并转移诈骗款的行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取手将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如果取手是在诈骗行为完成后,明知是诈骗所得款项仍然帮助转移,那么取手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因此,对于负责取现金及转移现金的“取手”应以何种罪名论处,关键在于其是否事先与诈骗分子合谋以及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