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的业务员最后会根据其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金额、其他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是否构成犯罪
- 若业务员对所在公司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且未参与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则通常不构成诈骗罪。
- 若业务员明知公司实施诈骗活动,仍然积极参与,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或直接实施诈骗,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二. 量刑的影响因素
在犯罪中的作用
- 若业务员在诈骗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若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诈骗金额
- 诈骗数额是决定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情节
- 包括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退赃退赔、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等。这些情节都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如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
- 若业务员能证明自己在诈骗活动中只是被利用,且未获得非法利益,或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并有悔罪表现,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诈骗的业务员最后的判决结果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