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但申请人也需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 事实根据:被申请人需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包括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记录等,以证明其行为有充分事实支撑。
- 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还需提供作出该行为的法律依据,明确其行为是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程序合法性:被申请人应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是否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等。
- 举证时限: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不按规定举证,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 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申请人需要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这是提起行政复议的基础。
- 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这是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大多涉及行政机关需要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只有申请人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才会启动相应的执法程序。
- 行政赔偿请求中的举证:若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包括发生损害及损害大小的证据,以及损害与行政行为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 其他特定情形下的举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也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这类情形范围不应过大,且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必要性。
在行政复议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无须征得其同意,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在作出执法行为时就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全面、客观地收集并固定证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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