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证据确凿的标准,特别是针对职务违法案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理解和把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证据确凿”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的含义。该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解释“证据确凿”,间接引入了“清晰且令人信服”作为综合衡量职务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重要标准。这一标准初步构建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体系,对于指导监察调查活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规范约束调查权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深入探讨“清晰且令人信服”这一标准的内涵:
“清晰”的要求:
“令人信服”的要求:
“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综合判断: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职务违法证据标准具有“中间标准”的特点。职务违法是监察法首次正式使用并法定化的违法样态,其责任后果的主要形式是政务处分。在处分形式、严厉程度、对被调查人的影响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政务处分与因违纪行为引起的党纪处分和职务犯罪行为引发的刑事制裁不同。因此,在证据标准上也应体现出差异性,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
最后,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监察机关可以考虑适时将对证据标准差异化的认识细化为实践操作层面的类案证据指引,通过释法说理及类案指导加强对证据标准的解释与适用。同时,调查人员也要高度重视事实认定的说理,充分阐明认定事实的依据,全貌展示自己认为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程度的“心路历程”,尤其要突出对疑点的分析论证,增强结论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