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家可归者如何安置-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婚姻家庭

无家可归者的安置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以下是对无家可归者如何安置的详细解答:

一、救助需求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人属于无家可归者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相关政策,这类人员通常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于这类人员,政府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救助措施

  1. 街面救助:

    • 政府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及走失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 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
    •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但建议不要直接给予财物救助,以防止上当受骗或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2. 基本生活保障:

    • 各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和政府兜底责任,做好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等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
    • 流出地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接回辖区内户籍流出人员,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落实社会救助(包括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
    • 督促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三、长期安置方案

对于确实无法查明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无家可归者,政府会采取以下措施:

  • 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 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四、公众参与

公众在发现无家可归者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不要直接给予财物救助,以防止上当受骗或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 及时通知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或公安、城管、急救等部门跟进救助。
  • 告知、引导无家可归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或将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反映,以便行政机关及时核实情况和跟进救助。

总之,无家可归者的安置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完善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公众应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救助行动,共同为无家可归者创造一个温暖、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