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公司事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这类人员通常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领导等关键作用。
    • 他们有权决定国有资产的处置,并需对其决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徇私舞弊而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此罪。
  2. 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这类人员来自对国有公司、企业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的相关负责人。
    • 他们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具有直接的决策或审批权,若违反规定,擅自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同样构成此罪。

此外,依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其他组织和人员,如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人员都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只有那些具有直接处分国有资产权力的人员才可能构成。

从法律角度来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不仅侵害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利益,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在实际操作中,若发现有人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国有资产处置流程,防止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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