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恢复执行-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公司事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个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能通过恢复执行程序来行使。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解释

  1. 破产程序的排他性:

    • 破产程序不仅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概括执行时具有排他性,而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然保持这种排他性。
    •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公平清偿所有债权,而非通过个别执行程序来实现特定债权人的债权。
  2. 追加分配机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相关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 这种机制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避免了通过恢复执行程序来破坏这种公平性。
  3.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

    • 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旨在实现特定债权人的债权。
    • 破产程序则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

实例分析

以《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2014)执申字第250号】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相关财产的,应通过追加分配机制来处理,而不是通过恢复已经终结的执行程序来行使权利。这一案例直接支持了上述法律解释。

结论总结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个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能通过恢复执行程序来行使。债权人如果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相关财产,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这一做法既符合破产程序的排他性原则,也确保了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