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李一鑫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公司事务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法无禁止即自由: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向其清偿债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债务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实践案例支持:在“佛山市南海嘉欣展柜有限公司、龚永标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法院认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向其清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也没有出现其他债权人,债权人向债务人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权利,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 债权人不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破产程序集体清偿原则: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人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收债权,以及向债务人的出资人追缴欠缴出资、抽逃出资、混同财产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防止个别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质上是要求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违反了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都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
  • 案例索引:在“东莞市荣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蒋海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该部分出资财产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法律建议

  • 及时行权: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积极追讨债务人股东的出资不实等责任,避免拖延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提起诉讼。
  • 督促管理人:债权人可以督促管理人穷尽一切办法去追收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以增加破产财产,尽可能扩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破产法律程序复杂,且涉及多方利益,建议债权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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