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根据您描述的行为,把人拽到车上面并且伴随言语恐吓多次不让下车,这一行为并不直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的情形。该条主要规定的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干扰正常生活等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而您所描述的行为,虽然包含了言语恐吓的元素,但整体行为更偏向于非法拘禁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畴。
具体来说:
非法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把人拽到车上并多次不让下车,这一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
言语恐吓:虽然伴随有言语恐吓,但这一行为并不单独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的“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因为该条所规定的威胁,通常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而您所描述的情境更多是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
因此,针对您所描述的行为,更可能涉及的是非法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如果您或他人遭遇了类似行为,建议及时报警,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我是孙晓峰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