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后可以提执行异议。再审申请被驳回,只是表示生效判决应该执行,但如果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不审查执行根据(即判决书),只审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审查认为执行行为合法,则驳回执行异议;审查认为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就予以纠正或撤销错误的执行行为。
具体来说,若您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应在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若您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则需在执行标的被执行完毕之前提出;若您对终结执行行为持有异议,则应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后的60日内提出;若您并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则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60日。
因此,在申请再审后,如果认为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仍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