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 截留部分贿款 把一部分钱转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如何认-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截留部分贿款、把一部分钱转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认定:

一、斡旋受贿的认定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关键要素包括:

  1.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或影响力,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2.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斡旋者并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
  3.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这是斡旋受贿与正常介绍、帮助行为的本质区别。
  4.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斡旋者必须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这是构成斡旋受贿的必备条件。

二、截留部分贿款的认定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斡旋受贿过程中,截留了部分贿款,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贪污或受贿的共犯(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要素包括:

  1. 截留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款后,并未将全部贿款转交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自行截留了一部分。
  2. 主观故意:截留行为必须出于主观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是在截留贿款,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转送部分贿款的认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将部分贿款转送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性质。可能的情况包括:

  1. 行贿罪的共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共谋,将贿款转送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他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2. 介绍贿赂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仅作为中间人,介绍请托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未直接参与贿赂的谋取或分配,那么他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四、综合认定

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情况后,我们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整体认定。如果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如斡旋受贿、贪污、行贿等,那么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

总之,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来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