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讨论前提是同一犯罪构成。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中犯罪构成在处理主客观不相一致时的解决方法,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刑法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
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是指在发生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该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想杀乙,却误杀了丙,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在犯罪构成上是相符合的,即都是故意杀人。
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则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上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则不构成要件故意。按照这一学说,上述例子中甲对乙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未遂,而对丙的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讨论是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进行的,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两种学说对于处理这种错误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采用哪种学说,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