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中,直接影响力和间接影响力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何种关系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直接影响力与间接影响力的定义
直接影响力(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通过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
- 这种影响力是基于行为人的职权及工作关系产生的,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作联系而形成的影响力。
间接影响力(非职务性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则是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
- 这种影响力是基于私人密切关系产生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或这些关系密切的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二. 如何区分直接影响力和间接影响力
- 关键在于辨别行为人利用的是“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非职务性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
- 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职权范围、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性质(工作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以及行为人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源等因素。
三. 主体身份与影响力并存时的认定
- 当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和密切关系人的双重身份,且同时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密切关系时,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 此时,应综合考虑二人工作方面的联系、平时的私交情况、职权范围、工作联系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等因素,判断何种影响力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
- 如二人之间已经或可能存在公权力交换,则更倾向于认定为斡旋受贿。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中的直接影响力和间接影响力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力类型,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何种关系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准确区分这两种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