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实施前,遗嘱正文是他人打印的,该遗嘱应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遗嘱形式的法律背景
二. 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分
打印遗嘱的特点:打印遗嘱通常是通过电子设备排版后打印形成的,其特点在于遗嘱内容并非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是由电子设备输出。在《民法典》实施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
代书遗嘱的定义:根据《继承法》(已被《民法典》替代,但在此处用于说明当时的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而成的遗嘱。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正文由他人打印的性质:在民法典实施前,如果遗嘱正文是由他人打印的,那么这一行为更接近于代书遗嘱中的“由他人代为书写”。因为打印遗嘱并非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是由他人通过电子设备操作完成的,这与代书遗嘱中由他人代为书写的特征相符。
三. 法律推理与结论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实施前,遗嘱正文是他人打印的,该遗嘱应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这一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推理得出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