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按劳动关系-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劳动纠纷

返聘人员通常不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这一结论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解释,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 劳务关系处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 主体资格不同

    •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更为广泛,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不受年龄和劳动能力的限制。
  2. 权利义务不同

    •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承担劳动风险。
    •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通常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3. 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 劳动关系中的纠纷通常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遵循特定的劳动法律程序。
    • 劳务关系中的纠纷则主要依据民法和合同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通常情况下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返聘人员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其他条件时(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关系的性质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此时,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双方关系的性质。

综上所述,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结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对于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