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通过的关于业主查阅公共收益账目不准拍照、复制的约定,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意味着业主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的公共收益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包括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在内的相关资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进一步强化了业主的查账权。
业主大会约定的性质:
- 业主大会的约定虽然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或限制业主的法定权利。
- 如果业主大会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如限制业主查阅公共收益账目的权利,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诉讼的可行性:
- 如果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无效约定拒绝业主查阅公共收益账目,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诉讼中,业主可以主张自己的查账权,并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大会约定的无效部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
- 在提起诉讼前,业主可以尝试与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查阅公共收益账目的问题。
- 如果沟通无果,业主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业主大会的约定、物业公司的拒绝证明等,为诉讼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通过的关于业主查阅公共收益账目不准拍照、复制的约定是违法的,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查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