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付款不发货 买方要求返还以给付货币一方还是接受货币一方起诉管辖权-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合同纠纷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买卖合同付款不发货,买方要求返还已给付货币,是以给付货币一方还是接受货币一方起诉管辖权”,我给出以下分析:

结论:在买卖合同付款不发货的情况下,买方要求返还已给付货币,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分析说明:

  1.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而是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发货义务未果后的退款请求,因此不能简单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本案的争议标的实际上是卖方应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属于“其他标的”,因此应依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管辖法院的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结合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因此买方可以向卖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 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买卖双方的整个交易流程都是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完成,如抖音等,那么可能适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此时买受人的住所地或收货地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但这一规定并不改变本案的基本分析逻辑,只是针对特定情境下的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买方在要求返还已给付货币时,应以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据此向卖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