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由谁举证”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工伤认定的申请和举证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么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该职工的受伤情况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职工或其近亲属的举证:职工或其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这些材料将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时限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和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受理,并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送达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特别是在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同时,职工或其近亲属也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来支持其工伤认定申请。在整个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公正的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