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以签订延长服务期限的补充合同-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合同纠纷

可以签订延长服务期限的补充合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框架下,如果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并且这种追加不涉及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那么采购人是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这里的关键点在于“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以及“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对于延长服务期限这一具体情形,如果它被视为是对原合同服务期限的一种“追加”,并且这种追加不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核心条款(如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价格等),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来延长服务期限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意味着,如果延长服务期限导致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那么这种补充合同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如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是可以签订延长服务期限的补充合同的。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