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在政府采购中,当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时,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追加的合同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一. 补充合同的适用情形

  1. 追加采购相同标的: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始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这是签订补充合同的一个主要情形。例如,原合同中采购了某批次的医疗设备,后续因需求增加需再采购同批次设备,此时可通过补充合同进行追加。

  2.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追加采购的同时,必须确保不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这是签订补充合同的前提条件。

二. 补充合同的金额限制

  • 法定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是签订补充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限额。

  • 计算方式:以原合同采购金额为基数,计算百分之十的限额。例如,原合同采购金额为200万元,则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三. 签订补充合同的注意事项

  • 双方协商一致:补充合同必须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 书面形式:补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与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 合规性审查:在签订补充合同前,应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中,当满足追加采购相同标的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条件时,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务必注意遵守法定的限额和程序要求,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和高效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