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可以全部为外部董事。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规定旨在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与制衡性,防止“内部人控制”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同时,董事会中必须包含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代表职工利益参与公司治理,确保民主管理与企业稳定。
因此,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构成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外部董事,也包括内部董事(如职工代表),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既具有专业性,又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