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具大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具体来说: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这一条款明确了处方的定义和性质,即处方是患者用药的凭证,且应由医师开具,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这一条款具体规定了处方书写的规则,包括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数量限制。
因此,如果医师在开具处方时违反了上述规定,如开具了超过5种药品的处方,或者处方中包含了非药品(如食品)等,就构成了违规开具大处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对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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