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二审可以撤回异议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可能会选择撤诉。此时,从法理而言,受理案件法院应先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合法。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一审法院作出了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二审法院面临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终结审查,不再继续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是继续审查,直至作出裁定。前者被视为更优解,因为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本质上是对程序性问题的审查,一旦一审法院准许撤诉,意味着实体案件的基础已不存在,继续审理管辖权异议失去意义。直接裁定终结审查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二审期间,被告是可以撤回异议申请的,且这一操作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一定程度上能够尽快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