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藏匿赃物,后被失主找回,仍然构成盗窃罪既遂。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观点,但一般认为,以失控说较为合理,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该观点的主要内容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时,盗窃即为既遂。
具体到您的问题中,当盗窃者将赃物盗走并藏匿起来,即使后来赃物被失主找回,但在盗窃者藏匿赃物的那一刻起,失主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既遂。这是因为,判断既遂的关键在于财物是否脱离了原控制人,并进入了行为人的控制范围。一旦财物被盗窃者藏匿,就意味着财物已经脱离了失主的控制,进入了盗窃者的掌控之中。
此外,即使后来赃物被失主找回,这并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因为赃物的追回只是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它并不能改变盗窃行为已经发生并构成既遂的事实。同时,被盗财物的价值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财物的追回并不改变盗窃者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的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盗窃后藏匿赃物,后被失主找回,仍然构成盗窃罪既遂。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和可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