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能够适用视为送达。支付令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支付令后,将支付令有效传递给债务人的行为。当支付令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或传真等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传递,并且能够确认债务人已经知晓支付令内容时,即视为支付令已经送达。
具体来说,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及视为送达的情形包括:
直接送达:直接向债务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送达。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向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送达。若债务人本人不在,交给和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也被视作送达。
留置送达:在债务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时,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将支付令留在债务人住所,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在直接送达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针对特定对象,如军人、被监禁人员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通过其所在部队、监所或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在债务人同意的前提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但需注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综上所述,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多样,旨在确保债务人能够收到并知晓支付令的内容。只要按照上述合法方式完成送达,即视为支付令已经送达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