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首先,我们明确支付令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人民法院是可以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然而,对于公告送达,支付令并不适用。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但支付令的送达有其特殊性,它必须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这是申请支付令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那么支付令程序将无法进行,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追讨债务。
综上所述,支付令的送达方式主要是直接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可以留置送达,但公告送达并不适用于支付令。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