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滥用职权罪发的房产证2013年发的行为结束危害结果持续追诉时效怎么起算”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限通常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滥用职权罪,其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为: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然而,在您的案例中,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在2013年行为结束后仍然持续,这就涉及到了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犯罪的追诉时效起算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但较为普遍接受的是:追诉时效应从危害结果达到法定“严重危害结果”的临界点之日起算。这个临界点是指,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通过一定量的累计,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标准,即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具体到您的案例,如果滥用职权行为在2013年结束,但危害结果持续至今,并且在这期间内,危害结果累计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入罪标准(如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该临界点即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也就是说,从该临界点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根据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具体的追诉期限。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案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危害结果累计情况来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并据此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临界点,或者危害结果尚未达到入罪标准,那么可能需要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来进一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