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股型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与受贿孳息的认定是一个核心且复杂的问题。以下是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在干股型受贿中,受贿数额通常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则按受贿孳息处理。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具体案件的认定还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详细解答
受贿数额的认定:
一般原则: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这意味着,在干股实际登记并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受贿数额应以转让时的股份价值为准。
案例分析:以王某受贿案为例,王某收受的干股价值78万元,并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因此,王某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78万元。
受贿孳息的认定:
定义与性质:受贿孳息是指受贿所得的财物所产生的收益,如红利、利息等。在干股型受贿中,受贿人通过持有的干股所获得的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均属于受贿孳息。
处理原则:受贿孳息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计入受贿犯罪数额。这是因为孳息并非犯罪对象本身,而是由犯罪对象所产生的收益。
案例分析:在王某受贿案中,王某通过持有的20%干股获得的7000万元收益(含每年分红及股权转让所得),应认定为受贿孳息。这部分收益虽然巨大,但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只作为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特殊情况的认定:
变相贿赂:如果行贿人是以红利的形式来变相行贿,受贿人获取的红利数额不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利润,则不应再将红利认定为“受贿孳息”,而应直接计入受贿数额。
未实际转让的干股:对于未进行股权转让的干股,股份是“无价值的名义上的干股”,红利及其他收益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实质性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的目的在于借助名义上的干股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以干股分红为名义的钱款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法律建议
在处理干股型受贿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受贿数额与受贿孳息,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对于受贿孳息的处理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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