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前迟延履行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法律依据-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破产受理前迟延履行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迟延履行金”和“破产债权”的定义。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而破产债权则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以破产财产为受偿基础的债权。

接下来,我们分析破产受理前迟延履行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该规定明确指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这一规定直接说明了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2. 关于破产受理日前的迟延履行金:

    • 观点一:认为破产受理日前已经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虽系破产债权,但不能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而应当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这一观点考虑了迟延履行金的惩罚性,认为将其按普通债权清偿会转嫁惩罚给其他普通债权人,违反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 观点二:认为破产受理日前已经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并非破产债权范围,而是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这一观点同样基于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原则,并指出迟延履行金的惩罚性不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
  3.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也指出,破产财产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这表明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迟延履行金)并非破产债权范围。

结论:

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前迟延履行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和纪要均强调了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原则,并指出迟延履行金因其惩罚性不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而是应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受理前迟延履行金通常不会被确认为破产债权。